男童幼儿园内摔伤园方被判赔88万

发布时间:2024-07-23  作者:新闻资讯

  两岁半的多多(化名)在幼儿园跌倒受伤,造成右肱骨下端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幼儿园方面认为,穿厚底鞋是多多摔倒的原因,并质疑家长单方所做的司法鉴别判定不符合程序。然而,幼儿园并没提供事发教室的监控。

  广州中院日前对该案二审,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虽表示多多是自行摔倒受伤,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东某幼儿园应对多多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判令幼儿园赔偿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损失8.8万元。

  2015年5月25日,两岁半的多多在花都区东某幼儿园上学期间跌倒受伤,造成右肱骨下端骨折。2016年8月26日,经司法鉴别判定中心鉴定,多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东某幼儿园认为多多鉴定时间不合理,不构成伤残,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采纳。东某幼儿园主张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东某幼儿园应对多多的伤害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东某幼儿园向多多赔偿88228.7元(包括伤残赔偿金69514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等)。

  东某幼儿园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多多的受伤过程不作任何审查和认定,在法庭调查阶段,直接就进入对多多损失部分审查。东某幼儿园提出要求当庭播放视频证据录像,以证实多多是在走路过程中自己跌倒受伤,并无其他小朋友推撞、追逐,一审法官并未准许。但一审法官在庭审中曾向多多的法定代理人询问是否确认多多自己跌倒受伤,多多的法定代理人已明确承认多多自己跌倒受伤。

  关于多多受伤的原因,东某幼儿园提交了事发当天多多的照片,证实其穿着厚底鞋,并导致其走路时跌倒受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东某幼儿园表示多多是在放好椅子后回到活动室的过程中自己跌倒受伤,在场幼儿园老师发现后立即将多多送到保健室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及时通知其父母,陪同他们带多多到医院治疗。最后,多多被诊断为右肱骨下端骨折。

  幼儿园认为,一审中多多父母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多多的父母单方委托,而且多多的法定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故意不让东某幼儿园与多多接触、不让东某幼儿园参与检验判定的过程,多多所做的鉴定不客观、不真实。

  二审期间,东某幼儿园表示课室内没有视频监控,并提交了新证据,多多的母亲李某微信朋友圈的截图和小视频,拟证明多多的受伤程度轻微,在进行评残前能够直接进行泼水、游泳等运动,评残后右手能灵活地拿食物、翻书,能够直接进行放风筝、溜冰等剧烈运动,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与多多的真实的情况不相符,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多多的母亲称:对方证据所显示的是一些日常活动,不能单凭朋友圈的几句话就能证明完全康复。另外,这也是其作为母亲的一种心理安慰。

  2016年8月25日,多多的母亲李某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及护理期做评定。鉴别判定的结果显示,多多四肢六大关节内线形骨折,经外固定或保守治疗后,仍遗留关节功能障碍,评定多多右上肢损伤构成X(十)级伤残、护理期为60日。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华生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具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资质,评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确认。多多母亲在朋友圈发送的图片和小视频,不足以证明多多伤情未达到十级伤残。

  幼儿园准备午休期间,穿上拖鞋的丹丹(化名)在教室内摔倒,造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丹丹的父母称,教室内刚做过清洁地面湿滑,有监控可证明。幼儿园则称,地面铺着垫子不滑,是丹丹的鞋子过大才出的意外。并且,教室确有监控视频,但没有保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未提供丹丹在事故发生时所穿的鞋子或照片,亦未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因此,幼儿园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判令幼儿园赔偿丹丹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损失8.7万元。

  2016年7月11日上午11时至12时午餐后准备休息期间,4岁半的丹丹在其就读的富某幼儿学校教室内摔倒,被送医院门诊,被诊断为左侧胫骨粉碎性骨折。

  2016年7月12日,丹丹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进行石膏外固定术。后丹丹多次复诊,医嘱建议其进行家庭护理、加强营养。2016年8月21日,丹丹在医院行石膏拆除术,医嘱其适应性站立,避免过度用力。

  2016年11月8日,广东广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丹丹左胫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庭审中,丹丹的父母称当时为预备午睡期间,丹丹按照班级老师要求穿拖鞋,因教室刚进行过清洁比较湿滑而不慎滑倒,事故发生时教室有监控视频可以证明丹丹滑倒。

  富某幼儿学校确认教室有监控视频,现已没有保存,并辩称教室地面采用软塑料铺垫,防滑效果很好,室内也没有小孩打闹的情况,丹丹滑倒因所穿鞋子过大,属意外事件。丹丹不慎摔倒后,老师立即抱起小孩,并立即通知丹丹的父母并到医院检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教育部发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解决的方法》第九条规定,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做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该依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本案中,东某幼儿园应当针对多多的认知能力,采取对应的预防的方法,避免多多发生伤害事故。现东某幼儿园对多多在幼儿园上学期间跌倒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东某幼儿园虽表示多多是自行摔倒受伤,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东某幼儿园应对多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东某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不详尽,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予以维持。

  本案中,双方确认丹丹在富某幼儿学校教室内摔倒骨折,故富某幼儿学校应对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儿童餐后准备休息时间段,即使如富某幼儿学校陈述教室地板铺垫了软塑料,也不足以证明地板在餐毕清洁后不会湿滑。

  富某幼儿学校虽辩称丹丹事故发生时穿的鞋子过大,摔倒系意外事故,但未提供事故发生时丹丹所穿的鞋子或照片,亦未提供监控视频。为此,富某幼儿学校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确定富某幼儿学校对丹丹因本案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丹丹的损失为: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00元、残疾赔偿金6951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87214.4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富某幼儿学校应于判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87214.4元给原告丹丹。(记者 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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